李同榮│理財周刊990期│2019-08-16 
今年五月份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應課徵空屋稅」的提案,內政部與財政部於七月底以「空屋不易認定」及現行已加徵囤房稅為由,回應暫不考慮實施課徵空屋稅。房產專家張欣民也舉證加拿大、日本為例,證實空屋認定並不困難。社宅推動聯盟研究員廖庭輝撰文認為權責機關用技術反對原則,顯然完全搞錯重點。

財政部針對民眾反映正式發文解釋,主要內容如下:

空屋認定困難並非指技術上的困難,自住房屋以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為維護租稅公平,地方稅稽徵機關採用水、用電度數清查自住房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技術上之困難,目前臺北市採取該種清查方式。至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空置課徵空屋稅,必須釐清空置之原因,才是關鍵問題,例如:因就學、就業、就醫、依親、出國等原因而無人居住之房屋,偏鄉生活機能差、老舊不堪使用之房屋,其出售及出租均缺乏市場需求,倘對其加重課徵空屋稅,尚非公允,恐殃及無辜,爰全面課徵空屋稅,尚不宜採行。空置房屋是否加重課稅,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審慎評估。

筆者針對產官學對該不該課徵空屋稅的論述,提出四點認同與四點不認同,最後提出解決空屋之治本之道。

一、認同政府不能以空屋認定困難做為不課空屋稅的唯一理由,但不認同課徵空屋稅就能解決空屋問題

政府認為空屋認定困難,這是事實,但若有必要,技術性應不成問題,只是空屋定義要很精準,更重要的是若以水電使用情況認定,恐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徒增技術上的困擾。空屋形成的因素很多,不是只有持有稅偏低的單一因素所造成,解決方案應多管齊下才能宏收效益。若政府只想從課徵空屋稅就能消除空屋現象,只能治標卻難以治本。

二、認同台灣房產持有稅偏低,但不認同課空屋稅是最好的解決方案

台灣持有稅確實偏低,有需要以全新思維謹慎規劃完成全面性的稅制革新,但不是片面修正,想到那課稅到那,不但有囤房稅又有豪宅稅再加空屋稅甚至空店稅……這只會令稅制更加繁複,且有稅上加稅的問題,所以空屋的問題要從持有稅全面革新的源頭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三、認同包租代管執行實況不佳且大都非空屋移轉,但不認同課空屋稅以後就能把現有空屋逼入租賃市場

空屋因持有者的持有目的不同,因過去房市漲多跌少,在利率偏低、持有稅偏低、游資充斥以及缺乏其他投資管道的市場環境下,就造成儲屋與囤屋現象,這些屋主只要面臨市場向下,就會慢慢求售轉換投資跑道。若政府以空屋稅打壓,大多數只會加速流入交易市場,且空屋大多為中大坪數,並不符弱勢社宅所需,對政府空屋移轉社宅的效益有限。

四、認同空屋現象不符居住正義,租稅與房價確有關聯,但不認同以租稅改革就是唯一解決空屋的政策

上述空屋的形成因素除了稅率,還有利率偏低、游資充斥、政策偏頗、缺乏多元投資管道……等等,一旦假性需求增加過多,空屋必然形成,弱者一屋難求,富者多屋閒置,居住正義蕩然無存。此時應用租稅手段當然可打擊房價,但政策干預結果也自有其扭曲市場的後遺症,畢竟房價漲跌不完全能以稅制操控,空屋絕對不是只因稅制偏低單一因素形成,所以租稅改革措施雖然可以影響房價,但絕不是解決空屋的唯一政策。

總之,台灣持有稅偏低是事實,但持有稅不合理地方很多,必須全新思維謹慎規劃,具體建議房產稅制革新方向有三:

(一)房屋稅與地價稅應合而為一:

將原有房屋稅與地價稅合併課稅,廢除房屋稅的路段調整率與造價基準等不合理稅基,以實價登錄總價取代現行房屋稅與地價稅基,藉以簡化現行包括公告現值等複雜的稅制。

(二)自住輕稅,多戶逐戶增稅:

自住持有者視持有年限應逐年降低持有稅,解決現行折舊率偏低問題,達一定年限者(約五十年)免稅。非自住持有者應逐戶遞增持有稅,並將現行持有基本稅率調高,提高多戶之持有成本。


(三)土地持有稅應全面改革:

房價不合理上漲之元兇在土地炒作,政府應考慮土地交易實價課稅並廢增值稅,以房產交易稅取代。空地土地持有越久課稅遞增,以防土地被不當囤積。

最後強調,房產稅制改革重點在自住房屋持有越久稅賦越輕,土地持有越久稅賦越重,藉以防止炒作。改革房產稅制是要建立在健全與公平的基礎上,它只是協助政府健全房市與解決空屋政策的其中之一,而非唯一,政府要做的還很多,包括加速交通建設、擴大都會範圍、快速推動都更、廣建社宅、創造更多元投資環境……等,才能真正達到健全房地產市場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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