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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指出,現行「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已提供地方政府劃分各類噪音管制區的原則,「噪音管制區」分4類,第1類至第4類分別是極需安寧地區(例如國家公園)、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工業或交通運輸設施用地;但是近年交通建設及新興建築開發案陸續完成,住宅區緊鄰交通建設案件增加,衍生噪音干擾。
環保署分析噪音擾民原因,包含常有各地方政府劃設交通系統外緩衝距離不一、同一建築基地切割為不同類別噪音管制區等。
環保署指出,修正草案的重點包含明確規範通案性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例如未來陸上運輸系統外應統一劃設30公尺緩衝距離,而30公尺緩衝距離劃設為第3類噪音管制區,在此範圍內,對應軌道系統,日間噪音限75分貝。
環保署表示,針對同一棟建築現況出現分屬不同噪音管制的問題,也將改成全棟採行較嚴格的噪音管制區位,作為最終劃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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