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得全/北市政府地政局長

預售屋的交易金額龐大,幾乎是民眾畢生的積蓄,攸關各方權益甚鉅,鑒於預售屋不是成屋實體交易,全憑一紙契約內容為交易依據,所以使消費者預先了解契約內容,是保障消費權益極重要的第一步。《消費者保護法》雖有要求建商提供定契要給消費者簽約前審閱期,但實際情形是消費者需先付一筆訂金後才能帶回審閱;另《消保法》雖也規定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可依法處罰,惟要先限期改正而不改正後才處罰,然此傷害已造成,事後再調處解決或處罰皆為時已晚,可見現行法令制度值得檢討。

自由市場交易公平與安全的基礎在於資訊的透明,使雙方立於資訊平等下合意立約才是公平的交易,政府既已公布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規定,導正交易公平,《消保法》雖也賦予政府查核權,但面對現實的自由市場,在政府人力有限的抽查機制下,這種事後的查核權並無法有效管理市場秩序,若能改由事前備查管理,政府便可以事前輔導建商所提供的定契符合規定,即時提供消費者查閱,減少預售屋交易爭議,如此就可以彌補現行制度及實務的不足。

以台北市為例,105年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不合格率為100%,全台北市消費爭議案219件中,涉及建商的消費爭議有117件佔53.42%,幾乎都是契約的爭議,為此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106年3月1日起推動預售屋管理新制,全面要求納管全市預售建案契約,除了輔導建商預售屋的定契符合應記載不得記載之規定,也及時公開上網提供民眾查詢,部分建商為了提升企業形象,也主動配合向地政局提出備查,因此106年全台北市消費爭議案195件中,建商已從前一年117件降為87件,佔比也從53.42%降為44.62%,顯見實施預售屋契約於銷售前備查確有成效。

台北市雖全國首創推動預售屋管理新制,要求建商預售屋契約應於銷售前備查,惟目前仍有不少建商(約1/4)已開始預售,卻藉故拖延契約報核之情形。因此為了行政機關執法有據,阻卻部分建商的不配合,實有列入法令予以規範之必要,俾利全國各縣市政府共同推動。目前「實價登錄三法」正送立法院修訂,其中《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47-3條,課予預售屋銷售者於銷售前應將預售屋相關資訊申請備查之責,以回應各界要求資訊公開的必要,若能一併增列「預售屋買賣契約」於銷售前納入備查,當使此次修法更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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