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8)日拍板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針對農地違章工廠,修法採「不新設」、「不污染」、「不危及公安」三大原則,訂出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將停止供水、供電並拆除的界線。界線後既有的低污染違規工廠,最晚須於修法通過後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包含兩年內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且改善期及為兩年,否則同樣面臨拆除命運。
經濟部估算,國內有7,400家工廠及特定地區將於明年6月2日掉期,國內違章工廠佔地共約1.4萬公頃,並推估約有3.8萬家工廠未登記、納管。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訂重點,第一為不准新增。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與拆除,且地方政府未執行,中央機關得逕行上述措施,地方政府須在6個月內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並與經濟部會商跨部會擬定執行方案。
經濟部表示,第二為全面納管。在2016年5月19日前低污染的既有位登記工廠,須於兩年內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且須在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改善期間兩年,最遲應於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對中高污染工廠將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不配合就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經濟部表示,第三為就地輔導。經改善的工廠得申請登記為特定工廠,曾取得臨時登記的工廠,得在兩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的期間每年應繳納「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建管等法律處罰,並可接水、電。
經濟部表示,第四為合法經營。特定工廠輔導合法經營方式為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非都市土地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申請核發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繳交回饋金辦理使用地變更、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經濟部指出,第五為限制事項與吹哨子條款。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限制其事業主體及登記事項變更,違反者加重處罰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仍不改善者廢止特定工廠登記。也為鼓勵檢舉違章工廠,修法另增訂吹哨子條款檢舉獎勵規定。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本次修法針對未登記工廠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處理,以達成「拚經濟、護就業、顧環保、守農地」的目標。他指示經濟部等有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積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