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寶山
台版肥咖條款CRS上路,預計在明年與日本及澳洲進行第一次資訊交換。CRS會帶來什麼樣的衝擊?民眾該如何應對呢?為了鼓勵台商回流,政府也推出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這個專法有什麼優惠嗎?或是有什麼使用規定呢?
千萬富人聞風喪膽的全球追稅令
二○一○年,美國率先祭出「肥咖條款(FATCA)」,對散布世界各地的美國富豪及綠卡持有人追稅,號稱追到天涯海角不死不休。這個條款被冠上「全球追稅令」的封號,此令一出,就引起國際金融界大恐慌,和一波拋棄綠卡的逃難潮。
這支殺手鐧也意外為各國政府打開新世界的大門,使國際財政界展開革命性的變動。二○一四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效法美國肥咖條款,建立了俗稱CRS的稅務目的金融資訊自動交換機制。這個標準化機制有效降低了各國政府追查海外帳戶的難度,只要加入就能享有所有參與國家的金融資訊自動交換,目前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加入。
美中不足的是,台灣因為國際政治的現實面,被擋在OECD的大門外,只能逐一與各國簽署雙邊協議,商定兩國的金融資訊自動交換。不過,由於CRS是雙贏策略,可以增加雙方國家稅務局查核境外所得或資產的能力,藉此減少稅損。因此,大部分國家都非常樂於加入。我國的租稅協定國家共有三十二國,目前已有二十多國承諾與我國進行金融資訊自動交換。
反避稅已是國際趨勢,台版CRS正式施行後,國人的海外資產將無所遁形。隨之而來的,是補繳稅金的問題。為了使民眾與稽徵單位對於稅金繳納的認知更加一致,財政部也在今年一月頒布解釋令,明列出海外資金匯回的課稅規定。
CRS上路心驚驚? 會計師告訴你不用怕
稅法看似繁複,令人頭昏眼花,但其實只要遵循幾個簡單的步驟,就可以判斷出自己是否需要補繳稅。首先,辨認海外資金是屬於本金還是所得性質,若是本金就不需課稅。鄭惠方會計師以銀行轉帳作比喻,「像是資金只在不同帳戶間相互調度,沒有所得產生,就不需課稅」。
剔除本金後,再來就要釐清所得的產生年度。「台灣的所得稅以前是屬地主義,只對台灣境內的所得課稅。但在民國九十九年以後,政府通過新法令,將國人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賦制,變成屬地加屬人主義,海外所得也開始被課徵所得稅。」在時間點上,海外資金若為超過核課時間五年或七年的所得,也不需補繳所得稅。
第三個步驟,是認定該所得產生年度,是否為台灣的稅務居民。台商許多長年在海外,若當年度並非台灣的稅務居民,則不需要申報個人海外所得,當然也不會有補稅的問題。
節稅迷思要不得 小心誤觸法網
談至此,鄭惠方提出一個常見的迷思,「由於最低稅賦制裡有個六七○萬的扣除額,很多民眾會以為只要每年匯回金額低於六七○萬,就不需要課稅。」實際上卻不是如此,這個說法中存在許多錯誤的觀念,誤導民眾。第一,我國課稅是以所得產生年度為基準,並非匯回時間。「若某一年在海外出售股票,產生三千萬所得,分成多次匯回,每年匯回金額低於六七○萬,那可能還是會有課稅問題。因為課稅的認列是以該年度產生的三千萬所得計算,而非每年匯回的金額。」
第二,依照現行法令,即便每年匯回金額超過六七○萬,也有可能不需課稅。「最低稅賦制是一個繳低消的概念,海外所得的課稅門檻,會隨著境內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金額變動。海外所得減去六七○萬扣除額,再乘以單一稅率二○%,最後所得金額若低於已繳納的綜所稅,就不用再繳納基本稅額。」
不過,使用解釋令繳納稅金時,有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雖然明定本金不課稅,但是必須要自行提出證明文件,才能免稅。此外,所得若無法舉證成本費用,將依財政部的設算公式,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當作所得。例如,不動產交易的所得是實際成交金額的一二%。而使用財政部的設算也有一個前提,必須是真的無法舉證的成本費用才能使用設算,若是像出售國外上市公司股票,有公開資訊可以查詢的,就不能使用設算。
專法即將登場 台商利多
因應中美貿易戰開打、國際反避稅趨勢等,且台灣政府希望台商資金回流,國內許多團體也積極推動立法。行政院在今年四月出台「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祭出海外資金匯回利多方案,吸引台商資金回國。同時,也考慮到許多海外資金因年代久遠,舉證不易的情況,專法特許資金回台不需辨認本金與所得,統一課徵單一稅率。
專法施行第一年,海外資金回台,可享受八%的所得稅率,第二年則是一○%。若是投資實質產業,稅率還能再減半。這個稅率是政府依照過去經驗編製而成,海外資金的平均所得額約為五一%,乘以最低稅賦制二○%稅率後,大約就是一○%。第一年因為要吸引台商回流,提供較低的優惠稅率八%。
除了稅率優惠以外,去年行政院也成立一個專案,名為「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這個跨部會專案的推出,是為了解決台商回台投資的所有問題,包含土地、人力、水電等。政府希望藉此讓台商投資無後顧之憂,吸引更多台商回流。配合中美貿易戰等國際局勢,根據媒體揭露,目前台商回流已高達三千多億。專法上路後,想必會再迎來一次回流高峰。
要產業提升 拒絕炒房炒地
民國九十八年,台灣降低遺產贈與稅,並計畫於隔年將海外所得列入課稅名單。當時,許多富人紛紛藉此將海外所得匯回,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大幅推升房地產交易價格。鄭惠方表示,「為了避免重蹈覆轍,政府在推出專法時,設立了一系列規範,希望資金回流能為台灣的經濟成長、產業轉型和就業帶來實質性的幫助,而不是流入房市,再次造成房地產價格上漲,引起民怨。」
專法中規定,海外資金匯回後必須先進入專戶接受控管。銀行代為扣稅後,有七○%的資金需直接或間接投資實質產業,二五%可以投資金管會列出的金融商品,只有五%可以自由運用。若沒有計畫投資,資金就必須鎖在專戶裡五年,五年後才能分次提出,且一次只能提三分之一。這個規定無疑會使台商資金運用的靈活性下降,但也更能確保資金回流對台灣產業的實質幫助。
「專法的稅率優惠,只有針對所得稅,不包含遺贈稅等其他稅目」,鄭惠方提醒。因此,若匯回的資金涉及其他稅目,還是會產生其他課稅問題。另外,雖然在現行稅法中,中國的所得屬於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範圍,而香港、澳門等其他地區所得才能歸類為海外來源。但是專法並沒有這樣的劃分,中國來源的所得將比照其他地區來源,可一併適用專法。
未來如何繳稅? 鄭惠方會計師教你節稅小撇步
隨著CRS開始施行,且已成國際趨勢,簽署國家越來越多,未來民眾的海外資金曝光機率只會越來越高。由於台灣現行稅法規定,海外資金匯回若為本金不課稅,但需要自行提示證明文件,在這樣的情況下,民眾應該一改過去的習慣,確實保存好所有交易憑證,以免權益受損。
專法的推出,也讓擁有境外資產的民眾重新思考資金匯回的路徑。專法雖然有稅率優惠,但對於使用範圍也有諸多限制,民眾必須仔細思考資金匯回的用途與憑證保存狀況,再加以選擇。鄭惠方建議,「由於資金匯回可能還會夾雜其他稅目風險,需要一同評估,若請專家協助,會比較清楚自身的風險。」
專法因為屬於特赦性質,期限只有兩年。兩年後專法失效,台灣的海外所得課稅回歸原有的稅法規定,將不再有稅率優惠,且需要自行舉證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若是希望使用專法回台,需要盡早規劃,才不會錯過稅率優惠期限。一般來說,建議在專法開始施行的第一年就將資金匯回,才能享有比較多的優惠。」
反避稅已成國際潮流,民眾的海外財產也將透明化,未來勢必要確實申報,才不會面臨罰款的風險。國際局勢風雲變幻,中美貿易戰短期內難以結束,各國廠商陸續撤出中國,轉向東南亞等地。因應這樣的情勢,政府致力推動一系列相關政策,吸引台商回流投資。希望在接下來幾年的資金回流潮中,能如我們所願,成功協助台灣實質產業發展,使經濟再創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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