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財政部12日發布函釋,針對2016年1月房地合一上路後,如果過世者在2015年底以前指定遺產人或繼承人的不動產,未來賣出都可適用舊制,每年5月申報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即可,不用受房地合一稅制拘束。

 另外,如果過世者是在2015年底前獲得不動產、並在2016年後才傳承給民眾,同樣也能選用舊制。官員指出,本次函釋大致上等同於2015年版本,但不同的是從「法定繼承人」放寬到「遺產人」與「繼承人」,可以有效幫民眾節稅。

 我國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上路,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只要是在2016年以後所取得的房屋、房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土地,統統都要在不動產移轉後一個月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按照房地合一稅制,如果個人要轉賣不動產,持有一年內出售須課徵45%財產交易所得稅率、1~2年內出售為35%、2~10年為20%,十年以上一律為15%。

 我國企業轉賣不動產則是針對財產交易所得一律課徵20%、不分年限,但必須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按照本次函釋,官員表示,如果是個人不動產在2016年後才取得,但是取得原因是遺產,則看過世者取得不動產時間點,可合併計算,如果在2015年底前取得,日後賣出也能選用舊制併入所得額,按照個人綜合所得稅率計稅。

 舉例來說,A在2017年獲得遠房親戚指定遺產的1千萬元新北市透天厝,而遠房親戚是在2014年以800萬元購入,則A在2019年賣出可適用舊制課稅,在2020年5月報稅時,其差額200萬元將計入財產交易所得項目,列為A當年度所得。

 財政部自今年7月起也放寬房地合一稅申報罰鍰,讓首次未申報房地合一稅制者罰鍰減半,額度從3千至3萬元降為1,500元~1.5萬元,可有效減少民眾負擔。(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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