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彭姓男子去年8月16日在林姓女友租屋處自殺,梁姓房東不堪花了千萬剛買1年多的新屋變成凶宅,向林女、彭的父母各求償200多萬元損失;法院審酌,彭以違背善良風俗行為結束生命,造成該屋的市價減損,導致梁存粹經濟上損失,判處林女、彭男父母得各賠償梁208萬5000元。
梁主張,去年7月1日將房子租給林女,每月租金1萬7000元,林找來彭姓男友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同住,未料彭1個多月後就在屋內自殺身亡;梁說,自己購入該房未滿1年,仍屬於新屋狀態,買進價格約1100萬元,而彭自殺導致他房子變成「凶宅」,會讓他人不敢承租,造成房地價格貶損。
梁表示,委託鑑定後報告認為其貶損價格為208萬5000元,而林女身為承租人應負保管責任,且林答應讓彭同住,對於彭自殺導致房地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彭的父母身為彭繼承人,也應該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向林女、彭的父母,各請求208萬5000元賠償。
對此,林女認為,彭在租屋處自殺的行為,就算造成該房地價值貶損,但僅是因交易人心理因素可能產生的交易價格降低,並不是房地有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上損害;而彭男的父母經通知均未到場,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
法院查,依據內政部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該建物狀況確認書內容有提到,「本建物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並由賣方勾選有無等,可見有該非自然身故情事,即是俗稱的凶宅,屬於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
因此,非自然身故因素的有無,影響成屋及基地買賣效力,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彭在該屋自殺的方式,雖未直接造成物理性損壞,但衡量國人民情,一般人社會大眾對凶宅存有嫌惡、畏懼心理等負面影響,凶宅在交易市場接受度,不論買賣、出租等,都明顯低於相同標的,乃眾所周知之事。
法院認為,彭自殺確實讓該房屋市場上價值減少,導致梁純粹經濟上之損失,另審酌自殺在社會道德通念上是不能接受,屬於「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彭當時身為23歲成年人,可預知若自殺將造成房子變成凶宅的結果,仍執意為之,其具有間接故意。
法院認定,彭以違背善良風俗的自殺行為,導致該房屋市場價值減少,以致梁男受有存粹經濟上之損失,林女身為承租人,而彭的父母身為繼承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處林女、彭父母各應賠償梁208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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