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馨嬅
南方澳大橋崩塌事件,不論事後究責到哪一個單位層級,都無法彌補人民性命與財產的損失。而釀成這些人禍的原因,一直跟台灣的法規和制度形同虛設脫不了關係。
從監察院針對二○一八年花蓮地震之調查報告可以看出,台灣的「建築法」相關規定已經被架空,地方政府機關針對施工中建築物,施工勘驗不實的問題,積習已久卻沒有改善。
根據「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監察院指出,二○一六年台南地震發生後,內政部雖然在二○一六年八月廿四日訂頒「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但該原則係不具強制性之「行政指導」。部分地方政府針對建築工程之勘驗,雖然有訂定自治條例,但訂有主管機關必須派員勘驗規定之部位極少,甚或全部無須派員勘驗,致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監察院表示,由於「建築法」與「公司法」對於建商之監督管理明顯過於寬鬆,無最低資本額門檻,且無法規範負責人或股東應有相當建築實績,或無不良紀錄等積極或消極資格,使得心存投機者或意圖規避保固責任者,亦能輕鬆辦理公司登記,也無相關配套措施,防杜空殼建設公司或長期濫用停業制度等不法,防弊機制均付之闕如。
監察院更指出,內政部營建署做為全國最高建築主管機關,無視營建署組織條例第二條管理「建築業」之權責,將對建設公司之管理制度、方式及監督職權竟全推諉於經濟部「公司法」規制,有明顯行政怠惰。
而根據「營建業管理規則」,承攬工程的實績將業者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同級別所能承攬的工程迥異…由於金額較大的工程通常只限甲級營造廠承攬,因此有心分一杯羹的乙丙級廠商只好找一家甲級業者出面,等到該甲級業者承攬之後,再轉由乙丙級廠商實際承建,層層剝削,造成完工品質落差大,可能施工不良,這就是所謂的借牌和轉包所衍生出來的工程弊案。
南方澳跨港大橋坍塌意外,不只是點出台灣法規漏洞百出,各行政單位未能有效監督,罔顧人民性命安全;更是在催促立法院應該積極針對「建築法」與「公司法」全面檢討,予以修法完備,才能避免新造建物因為人禍再度發生坍塌意外的憾事。
(作者為文創設計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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