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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要繳印花稅嗎?

該處說明,單純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月收取租金,在租約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者,則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應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將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該處進一步提醒,請民眾審慎檢視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是否存在簽章收款情事,若有類此情形且漏未貼用印花稅者,請即時補貼印花稅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06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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