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今(2)日通過「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等四項子法,主要將容積獎勵明確化,讓住戶與實施者在整合階段,就可算出獎勵後的總容積,以及自家可分回多大的坪數,增加雙方互信基礎,大幅降低獎勵額度的不確定性,未來都更將更容易。
內政部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已於今年1月30日公布施行,內政部積極研修12項相關子法,今日通過的是「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及訂定「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等四項,讓都更實務可以迅速銜接執行。
》獎勵多元且明確 降低整合不確定性
內政部指出,過去都更容積獎勵許多涉及更新費用的計算,需透過不動產估價程序才能確定,也有些獎勵額度不確定,需透過審議才能確定,導致無法在事前整合時就確定獎勵額度,影響民眾參與都更的意願。
這次通過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主要就是明確訂定都更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改變部分獎勵項目的計算公式,採取「達成一定要件即給予一定額度」的模式,以降低都市更新事業審議過程的不確定性,將有助於都市更新整合實施。
在獎勵項目方面,除了原有的綠建築等多項獎勵項目外,這次還新增結構堪慮建築物、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及協議合建等獎勵項目。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的授權,另訂容積獎勵項目,未來可提供都市更新事業更多元的獎勵項目,有助於改善都市環境品質與提高民眾居住安全。
》強化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主要則是強化各階段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規定政府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前,應舉行說明會,向擬實施更新事業範圍內的民眾說明招商資格、條件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
另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上,明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通知相關權益人時,應一併檢附相關資料讓民眾知悉。此外,也規定實施者的重要通知或催告事項,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以利執行並保障民眾權益。
》完備會務運作 幫助都更推展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修正草案,則是因應實務需求,調整會務運作,以確保更新可推動,在會員大會議決門檻也做修正,並將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增列為重大議題議決的項目。
另考量都市更新會運作完備與否,將是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成敗的關鍵,為利會務運用,也規定理事長未依職權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召集,以避免理事長怠於行使職權,而讓會務無法推展,並參照公司法規定,修正理事的消極資格,期使更新推動作業得以順利進行。
》健全審議會組織 協助審議及爭議處理
為利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相關計畫,以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間的爭議,內政部也通過「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期以更公開透明審議機制,借重委員專業素養及客觀公正特質,讓都更審議進行更為順利。
內政部指出,12項相關子法,除了今日通過的四項子法外,另已完成廢止一項,其餘七項也會加速處理,陸續進行草案預告、法規審查作業。同時,也呼籲地方政府儘速研修自治法規,以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加速城市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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