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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修正案已於109年4月28日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明定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夠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均可作為稅款擔保品項,兼顧納稅義務人財產運用與國家稅款徵起,以符合現實需求。
財政部早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函令已解釋,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夠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可作為稅捐保全標的,亦為現行稅捐稽徵機關所依循,本次修法是將現有函令規定作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於法律規定明確,減少爭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前揭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主動提示足供認定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核實認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擔保品的估價更具客觀與合理,前揭函令明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另外,納稅義務人如能主動提示足供認定土地、房屋的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核實認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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