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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12:22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即時報導
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都更案,去年3月4樓屋主張權嶔出門買午餐,返家後,家就被都更工頭李程凱,未經公司同意,就指示郭姓怪手工人強拆3樓樑柱,導致房屋傾斜不堪用。士林地方法院依毀壞他人建築物致令不堪用,判處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去年3月3日中午11時許,李指示怪手工人,強拆3樓樑柱,位在4樓的張家,木櫃、碗盤損毀,房屋傾斜成為危樓,不能繼續住人,市府考量安全疑慮,讓張取回家中物品,最後強制拆除房屋。張當日下午1點半返家,驚覺家遭強拆,不斷向市府抗議,反控建商抹黑,他是釘子戶,獅子大開口要價1億2千萬元。
李程凱是欣偉傑建設公司派駐拆除作業現場負責人,因拆房事宜,曾和張發生口角,坦承沒有向上呈報給董事長特助,決定何時拆屋。李在審理中稱,雖然張不同意拆除,但認為自己有權限依照拆除執照,拆除張的房子。
法院審理,張姓董事長特助有告知李需要先協調,協調後報告總經理再決定是否要拆除房屋,薛姓總經理也稱,李要回報總經理、董事長層級,他沒有權限決定不同意戶的拆除作業,「希望大家協調到圓滿再來做」。
張的房屋遭強拆後,控告欣偉傑公司,檢察官予以董事長、怪手工人不起訴處分。法官認為,拆除現場工頭李程凱,雖然有拆除執照,但未獲得欣偉傑公司同意,僅因和張發生口角衝突,自行決定強拆房屋。合議庭認為,李還得撫養家中7旬年邁母親、妻子懷、還有2名小孩,判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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