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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過去公辦都更評選實施者程序準用促參法規定,但促參案與公辦都更案性質不盡相同,導致評選制度未能全然符合公辦都更案需求。
這次通過的「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草案及「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草案,主要就是明確訂定主辦機關評選實施者應辦公告事宜、評選程序、評選會成立機制、任務、委員名單公開及相關人員禁止行為等事項,將有助提升主辦機關評選實施者的公平性、專業性,使資訊充分公開。
此外,「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草案,主要建立申請人提出異議及申訴機制,明定申請人提出異議及申訴的相關書件內容、主辦機關審議期限、不予受理情形等事項,保障申請人權利。
內政部表示,配合都更條例修訂的12項相關子法中,五項政府主導都市更新相關子法,除了今日通過的三項,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外,其餘二項也正加速處理,以利實務銜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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