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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15:2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美河市開發案眾所矚目,大法官後來作成釋字第732號解釋,認為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交通事業外的毗鄰地,用於捷運聯合開發案,侵害人民財產權屬違憲,故被徵收土地的范姓地主等人聲請再審成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范等人敗訴,今公佈判決理由指出,徵收案並非源於都市計畫,故地主主張不符徵收條例中的「撤銷徵收」要件,判決敗訴,可上訴。
北高行稍早發新聞稿指出,地主主張均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中的「撤銷徵收」的要件,例如「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為限」與「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方式」。
而此件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且地主也與台北巿政府於1991年、1992年間進行「聯合開發方案」的協商,並非源於都市計畫規定,而是依政策考量。
故合議庭審理此案雖受司法院釋字第732號、第743號解釋拘束,但本案仍應依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審查為中心,也就是說,地主當初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為由,請求內政部撤銷徵收處分,為無理由,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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