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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今(7)日指出,但若收款人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則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即每次收款時,房東或房客應按收款金額繳(貼)4‰印花稅(票)。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舉例,甲向乙承租房屋一間,簽約時乙向甲收取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押金5萬元,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退租時甲向乙收回保證押金5萬元,因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乙於簽約收款時,應按收款金額7萬元之4‰繳(貼)印花稅(票)280元;甲於退租收回押金時,應按收款金額5萬元之4‰繳(貼)印花稅(票)200元。
若房東或房客檢視租賃契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行補繳印花稅或補貼印花稅票,則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新北市政府表示,但補繳之稅款,應自收款立據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的情形,除須補繳(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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