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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屋、貸款後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在申報綜所稅時,可以列舉扣除,不過,南區國稅局提醒,要留意相關申報限制,並不是繳多少房貸利息就能夠全部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購屋時,多半都會向金融機構貸款以減輕自備款壓力,而且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還可以依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不過,南區國稅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額內列舉扣除。
同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除應在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每一申報戶也以一屋為限。
此外,還須特別留意的是,如果房屋僅有部分自住,另有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納稅義務人可按照房屋稅繳款書上的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金額。
舉例來說,某納稅人106年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26萬元,且該房屋有部分供營業使用,則可依106年房屋稅繳款書上自住用課稅現值22.2萬元及總課稅(住家+非住家)現值37萬元的比例,計算可扣除的購屋借款利息額度,再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後,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10.6萬元(計算式:利息支出26萬元×22.2萬元/3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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