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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成立信託行為,或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以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都無須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說明,信託案件雖然不用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但是須要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作業後,才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另外,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人繼承土地時,也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但繼承取得土地後移轉他人時,就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課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表示,繼承人繼承土地時,雖然不用申報土地增值稅,但是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才可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但如果繼承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時,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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