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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指出,其轄區內有不少民眾於買賣房屋、土地時,以為只要買賣房屋、土地所計算交易所得的結果沒有應納稅額,就誤認不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每每到了接獲國稅局寄發的罰鍰繳款書後,才驚覺大事不妙。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於2015年6月5日修正後,稅法已經明訂,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不再像修法前規定,只是針對交易房屋的部分課徵財產交易所得,而是就每次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得,一併計算盈虧情形課稅,且依照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如果未依規定申報,仍然會被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不等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近來其轄區內已經發現不少民眾因自行計算錯誤,導致自認房屋土地交易結果為損失,產生漏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而被處行為罰的案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千萬要釐清觀念,自2016年起有交易房屋土地時,不論盈虧,都一定要記得申報,這樣才能避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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