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30 00:3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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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注意囉!國稅局表示,出售不動產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不可自銷售價格中減除支付給仲介的佣金。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應就建物的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仲介的佣金,而是應向仲介公司索取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轄區內甲公司在2010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建物銷售金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開立統一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及裁罰。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30餘萬元,應自核定漏開統一發票的金額中扣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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