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常見糾紛是物品損壞,房東卻遲未修繕,或要求房客自行處理,對生活造成不小麻煩。其實依最新租賃專法來看,屋內設備損壞應由房東負責修繕,除非合約中明列房東不維護的項目,房客也應將物品損壞情況先告知房東,討論修繕方式,以免引發爭議。
「基本上,房屋所有物品若損壞,應該都由房東負責修繕。」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表示,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所以除非房東在合約中寫明哪些物品、項目由房客自行修繕,否則皆須由房東維修。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提醒,可於合約中以附件清單方式列出房東提供的所有設備,逐項確認哪些物品損壞由房東負責;此外,可歸責於房客導致的損毀,由房客負責修繕,也應明訂於契約中。
劉韋德補充,可歸責房客因素,分為蓄意破壞,即應注意而未注意所造成的損失,才可由房客負責修繕或恢復原狀,但房東必須舉證確為房客因素所致才行。
物品損壞時,為避免爭議,劉韋德認為,應第一時間告知房東,討論修繕方式、負責廠商與修繕金額,皆確認沒問題後再進行修繕,且房東找人來處理時,房客若不配合,導致物品因延誤處理而毀壞,責任便歸於房客。如果房東遲遲不肯進行整修,郎美囡表示,房客依法可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郎美囡也提醒,房東在出租前、房客在退租前,應先拍照確保房屋與設備狀態,甚至在發現有可歸責於對方的損壞時,也應先拍照存證,然後請施工單位或施工廠商進行估價,再進行求償或要求修復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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