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8 17:46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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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今(8)日放寬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投資國外不動產規範,增列可以投資國外不動產地上權,投資前須逐案報准規定,放寬為交易後15個營業日內備查即可。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為提高業者實務作業彈性,並促進我國REITs投資標的多元化,金管會研議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第8條及第9條之解釋令」所定REITs投資境外標的規範,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期辦理預告,徵詢各界意見。

為擴大REITs投資標的,金管會之前在105年3月22日開放我國REITs得投資境外不動產,但依該規定REITs投資境外不動產須於不動產投資計畫載明確定之投資標的,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時程過於冗長,致該規定訂定以來,尚無REITs投資境外不動產。

為提高實務運作彈性,並活絡REITs市場,金管會日前邀集信託公會及相關業者共同研商修正相關規定,以簡化投資程序並放寬投資標的。

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境外投資標的範圍,鑑於部分國家及地區不動產產權型態包含地上權及所有權,若限制其不得投資於地上權,則REITs將需付出較高成本投資於所有權,進而可能影響我國REITs在國外之投資機會。

並明定交易完成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點及文件,為提高業者實務作業彈性,因此將現行受託機構需於投資前針對具體投資標的逐案報請本會核准規定,修正為交易完成後15個營業日內報請本會備查,並增訂備查文件應包括專業估價者出具的估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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