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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出租他人中途解約,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實際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申報為租賃所得,如無法檢附合法支付費用憑證者,可減除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後申報。
又房屋出租期間,雙方因故提前解除原租賃期間時,房屋所有權人可檢附原合約書影本及雙方同意終止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租賃終止報備」,並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出租期間計算租賃收入,減除出租期間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列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實際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申報為租賃所得,如無法檢附合法支付費用憑證者,可減除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後申報。
又房屋出租期間,雙方因故提前解除原租賃期間時,房屋所有權人可檢附原合約書影本及雙方同意終止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租賃終止報備」,並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出租期間計算租賃收入,減除出租期間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列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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