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作業關係,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將於9月1日正式上路,將會明確規範房東不得於租賃期間任意漲租,且也會明確規定房東需負責修繕等,對租客權利有更近一步的保障。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內政部指出,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平衡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房東而言,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並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且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內政部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租賃新制上路後,對於房東、房客的權利與義務有更明確且明文的規範,例如以前房客若反應租屋處需要修繕,可能遇到房東愛修不修,但未來有明確法律文字可要求由房東負責修繕,又如什麼時間點、什麼條件下可以終止契約,也都更明確。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提醒,可於合約中以附件清單方式列出房東提供的所有設備,逐項確認哪些物品損壞由房東負責;為保障雙方權益,她建議,房東在出租前、房客在退租前,應先拍照確保房屋與設備狀態,甚至在發現有可歸責於對方的損壞時,也應先拍照存證,然後請施工單位或施工廠商進行估價,再進行求償或要求修復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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