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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王爺爺107年死亡,王爸爸今年過世,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以免重複課稅。但這有前提,必須是有繳遺產稅的遺產。王爺爺的遺產稅案給了免稅證明,所以,王爸爸繼承王爺爺的財產要計入遺產總額繳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台北國稅局解釋,前述規定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相對的,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就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問題,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王爺爺107年8月20日死亡,台北國稅局核定其遺產總額1,500餘萬元,遺產淨額為0元,應納遺產稅額0元,發給免稅證明,讓繼承人順利繼承過戶。
繼承人王爸爸109年1月23日死亡,其遺產中屬繼承自王爺爺的遺產,雖符合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但因王爺爺遺產稅未達課徵標準(即應納遺產稅額0元),無法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繼承自王爺爺的財產要申報在王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王爸爸的繼承人申報錯了,填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欄位,國稅局會調整到「遺產總額」的欄位,因為繼承人有申報,只是欄位錯了而已,不視為短漏報,只調整,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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