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明倫社宅出現月租逾4萬元的爭議,台北市市長柯文哲則公開呼籲要中央訂定社宅租金統一標準,不過,內政部營建署今公開聲明「住宅法」、「興辦社宅出租辦法」早有明文規定社宅租金收費基準,甚至回嗆「成本控管」非社宅唯一考量,更不應將地價稅與房屋稅本就不應視為社宅成本。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目前社宅的成本認定包括直接與間接興建成本、利息以及長期維護費等為主要內容,至於,房屋稅、地價稅不應該視為社會住宅的「機會成本」,尤其是對地方政府來說,公有土地與建物原本就不用繳地價稅、房屋稅,因此,該兩項免繳持有稅的部分不應該視為社會住宅成本之一。
至於,社宅租金收費基準即便目前中央與多數地方政府是以市場租金行情的8折以下作為基本原則,再透過非自償補助以及社宅融資平台等協助,但最重要的是社宅租金收費標準應該以承租者的所得能力,也就是付租能力當作最基本的參考因素。
為減輕地方興辦社會住宅財政負擔,內政部除修正住宅法協助地方得租用應有償撥用得國有土地,減輕土地取得成本外,並建置融資服務平台,協助地方取得低利融資,針對興建期間融資利息及營運期間非自償性經費,補助計算基礎亦是以一般戶8折,優先戶64折(以上平均約7折)提供興建期利息全額、土地租金與業務費補助,而且目前個案執行的貸款年利率均低於1%。
最終,內政部營建署強調,社會住宅政策的基本精神是調配、整合各類公共資源,務實地提供國人品質優良且價格合宜的居住選項,在都會地區,主辦機關更需要精準地規劃工法、適宜地分配空間,並與外界多溝通,讓需要協助的族群能確實得到相對合宜且適切的幫助。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375119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