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社團《台中房地產討論區》今天有網友提問,遇到一位賣方堅持不要做履保,因急需用錢,不希望新進帳的現金被卡在履保這關,屋主也聲稱房屋沒有貸款,但登記在賣方女兒名下,房子先過戶後,買方再撥尾款也沒關係,試問這樣買方可以接受嗎?網友紛紛點名有「詐」。
 
住商不動產台中十期加盟店協理柯盛元表示,在房子過戶以前,風險是屬於買方,過完戶以後,風險屬於賣方,「有無履保,時間只有差2週,正常的賣方若連這兩周時間都撐不過去,本身問題就大,雖聲稱尾款可等過戶再撥,但他可能是假屋主,就是要騙頭期款,或是屋主本身負債已大於資產。」
 
當屋主本身負債多於資產,房屋很可能就有設定抵押權,當買方買到這種房子,如果沒有履保,可能在過戶、還沒塗銷抵押權前,房子就被查封,屆時賣方早已拿到2成款跑掉,也不會在乎這些負債。因此不做履保對買方而言,風險很高。
 
柯盛元也指出,以前的履保在過戶前,賣方是可以提前撥款的,但因為出現太多問題,現在的履保多得等到過戶、點交完畢,才可能撥款給賣方。「履保費用為成交金額的萬分之6,且雙方各半,等於總價如果1000萬,買賣方才各出3000元,幾乎不算是成本,仲介、代書雙方皆應嚴謹把關才是。」(洪子恩/台中報導)

arrow
arrow

    不動產經紀人大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