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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間財產移轉的情形相當普遍,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兄弟間買賣土地,能提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例如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等,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課徵贈與稅。
反之,如無法提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者,依法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非屬贈與稅案件,經准予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如出賣人有將資金轉回買受人名下帳戶或提供買受人使用,就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各款的贈與情事。
官員表示,如出賣人有將資金轉回買受人名下帳戶,或提供買受人使用,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或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贈與稅,就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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