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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不可以限制房客遷入戶口,也不能限制房客不得申報租金支出,房客權益獲得較多保障,但房東就擔心被發現有租金收入要繳稅。對此,國稅局提醒,想減免租賃所得稅負的房東,可以將房屋租給弱勢族群,即可享有免稅優惠。
台北國稅局指出,個人有房屋租賃收入要自行列報租賃所得,在個人綜所稅中申報,不要以為從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沒有租賃收入這一項,就可以躲避申報,因為租賃收入不在國稅局提供的綜所稅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內,簡單說,有無房屋出租、租金多少、租期多久,都只有納稅義務人自己清楚。
不過,租賃所得也可以享有免稅額,依住宅法規定,屋主將房屋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承租人,出租期間的租金收入,免納綜所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的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且出租期間之租賃所得,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使沒有單據,也可以租金的43%計算。
台北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有一名房東,106年4月把房子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房客,每月租金16000元,房東107年5月報稅時,應該以54000元(16000*9個月-10000*9個月)為租金收入,再減除43%的損耗及費用後,申報的租賃所得為30780元。
國稅局表示,房東如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但漏報租賃所得,未經檢舉或立案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補稅並加計利息而已,不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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