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回流只能買保障,不能用保單理財。金管會25日公布,境外資金回流先扣10%稅款後,25%可投資國內債券、台股、基金等,其中若要投保保單,不得逾匯回資金完稅後金額的3%,且限保障型、高齡化商品。
金管會26日將預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預計8月15日生效;這些資金回台後必須先在銀行外匯存款專戶,再轉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進行金融投資。
金管會明訂金融投資限三大項,一是國內有價證券;二是期交所的證券相關期貨、選擇權交易;三是國內保險商品。
境外資金僅3%能買保單,且不能是儲蓄險,因此只能買九種保單,即分期給付的即期年金、分期給付的利變即期年金、不含生存保險金的定期壽險、健康險、傷害險、長照險、實物給付險、健康管理險、小額終老,同時保單不得質借、擔保,不得進行保單借款。
至於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範圍,正面表列六大項,一是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國際板債;二是上市櫃股票,但不含私募股票;三是上市櫃認售權證;四為國內投信公開募集的各種基金;五為期貨信託募集的指數股票型期貨基金;六是券商發的指數投資證券(ETN)。
且投資有價證券有七大限制,一投資上市櫃公司不得逾被投資公司股份10%,透過特定金錢信託則不能逾5%;二是投資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國際板債合計總金額,不得逾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的20%,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者不得逾10%;三是避險需求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不得超過持有有價證券的總市值。
四是不得信用交易;五不得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六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的標的;七是不得投資槓桿或反向指數股票基金或期貨基金、ETN等。
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表示,主要希望境外資金匯回,除了實體直接投資外,投資金融部分要能有助國內金融產業發展,且不要信用膨脹,不希望有投資「乘數效果」,將不利控管。投資資金自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日起,屆滿五年才能取回1/3,第六年再拿回1/3,屆滿七年可全部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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