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常有民眾誤認為新取得之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無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皆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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