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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14:02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宋姓女子2017年1月從淡水的租屋處跳樓自殺身亡,房屋隨即變成凶宅,張姓、任姓屋主對宋女的蘇姓丈夫和小孩提出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3百萬元。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宋女的繼承人,也就是丈夫和小孩等3人,應連帶賠償屋主3百萬元。

原告主張,蘇在2015年5月15日承租房屋後,和宋妻入住淡水大樓住宅,宋在2017年1月跳樓自殺身故,導致房子變成凶宅,3千萬的房子在事故後,價值減損至少屋價30%,即9百萬元,請求損害賠償各150萬元,共3百萬元。

原告指出,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多存嫌惡畏懼心理,除了有居住品質疑慮、心理層面也會造成相當程度負面影響,房地產交易市場、經驗法則上,凶宅會影響當事人購買意願、價格。

被告蘇姓丈夫主張,與妻子的婚姻關係僅2年多,不知她有躁鬱傾向,妻子過世後才知道已拿鎮定劑、安眠藥長達16年,無法預期她會跳樓,對於房屋保管無疏失,且妻子墜落在大樓二樓花圃,非在房屋過世,應不會造成房屋跌價。

蘇也說,依照現在的經濟狀況,真的無法賠償。宋女的2名小孩稱,蘇是母親再婚配偶,沒有住過此事故房屋,不清楚房屋是否跌價,且母親沒有留下遺產。

法院依原告聲請,將房屋送往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鑑定,鑑定結果認為,凶宅造成不動產污名化影響最嚴重,房屋價值減損採買賣合約價格2310萬餘元的30%至50%,也就是693萬餘元至1155萬餘元。

法院認為,宋女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承租人蘇姓丈夫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宋女故意或過失,應負同一責任;再依類推適用,租賃物受到經濟價值損失,出租人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請求承租人負租賃房屋交易價值減損的賠償責任。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片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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