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離婚相當普遍,地政士表示,離婚前,最好先把不動產透過贈與進行移轉,否則未來出售時,恐得付出龐大房地合一稅。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委鄭文在表示,去年12月間他經手一件離婚和解移轉案件,因太太在離婚後才透過法院和解,取得房子,事後轉售,須繳納近345萬的高額房地合一稅。
他說,該間房子由先生在2014年12月間以市價1,950萬元承買,兩人離婚後,太太由法院和解取得所有權。
土地加房屋現值約700萬(土地現值約587萬、房屋現值約106萬),後來太太以2,550萬元出售。
若將2,550萬減去實際取得成本1,950萬,再扣除必要費用,大約需付房地合一稅95萬。
但因太太為法院判決取得,依照房地合一稅規定,出售後,取得成本需依公告價值700萬元計算。售出金額2,550萬-取得成本700萬-必要費用(2550*5%)=獲利金額1,722.5萬。
獲利金額再乘以稅率20%,換算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約344.5萬。
鄭文在表示,如果太太能在離婚前,透過贈與方式取得該不動產就省多了。
因為離婚前的夫妻贈與案件,只要繳契稅,土地增值稅可以主張不課徵,也沒贈與稅。如果走離婚後的判決移轉,因為移轉時已經沒有婚姻關係,除了要繳契稅,也要繳土地增值稅,另外取得判決移轉的所有權,如果再出售,還要課徵房地合一稅。
其中,房地合一稅方面,因為經過法院的判決,或是和解成立,原來的取得成本(市價)國稅局不承認,而是以公告現值計價,未來出售時,持有期間以法院起訴日計算,也就是如果轉手賣掉,第一年課45%,1~2年35%、2~10年也要20%。
鄭文在表示,現在很多人已能理性離婚,若為對方著想,最好先將房地產辦妥夫妻贈與,以免高額房地合一稅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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