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賣房子,恐怕又會碰到得繳房地合一稅的陷阱!專家點出,如果走離婚後的判決,進行房屋移轉,因為移轉時已經沒有婚姻關係,所以除了要繳納契稅隻外,也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取得判決移轉後的所有權,若再出售,因為屬於房地合一稅新制,還要課徵房地合一稅。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舉例,有案例是屋主以總價1950萬元承買,太太106年12月由法院和解取得所有權,土地加房屋現值約700萬元,後來以2550萬元出售,因為取得成本被低估(原價1950萬元,公告現值700萬元)造成判決離婚後,出售2550萬元不動產,必需繳納近345萬元的高額房地合一稅。
他分析,就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離婚前的夫妻贈與案件,只要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可以主張不課徵。未來由配偶取得的不動產,如果配偶原取得時間在民國105年以前,因為屬於舊制的延續,再出售時不會課徵房地合一稅。
鄭文在提醒,最可怕的是房地合一稅,因為經過法院的判決或是和解成立,原來的取得成本(市價)國稅局完全不承認,而是以公告現值計價(約市價1/3),未來出售房地產時,持有期間以法院起訴日重新計算,也就是若轉手賣掉第一年馬上課房地合一稅45%,1至2年35%、2至10年20%、10年以上15%的高額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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